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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如何计算?

编辑:福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3-18

答:“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”是对前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各项的补充。前面已经提到“销售商品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”和“收到的税费返还”,那么,“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”就应当包括:

(1)捐赠现金收入。

(2)罚款收入。

(3)流动资产损失中由个人赔偿的现金收入。

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,应根据现金科目的借方数额与“资本公积”、“营业外收入”、“其他应收款”等科目的贷方记录分析填列。

而对于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,其计算就有点复杂了,如下:

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=营业外收入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+其他业务收入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+其他应收款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+其他应付款相关明细本期贷方发生额+银行存款利息收入

具体操作中,由于是根据两大主表和部分明细账簿编制现金流量表,数据很难精确,该项目留到最后倒挤填列,计算公式是:

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(公式二)

=补充资料中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”-{(1+2)-(4+5+6+7) }

公式二倒挤产生的数据,与公式一计算的结果悬殊不会太大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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